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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月20日实施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作者:新华网 杨成军、范春生
辽宁:实施“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自主裁量权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政府令”的形式明确,辽宁今后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即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处理行政事务,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从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自主裁量权。

  2月20日起正式实施的《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行为均在辽宁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约束范围内。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组织辖区内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量化和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裁量权,并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辽宁此次实施的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典型案例由省市县政府定期统一发布,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案例行使行政裁量权。

  辽宁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今后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滥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应责令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机关停止执行、限期改正。对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